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
章 程
二〇〇八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7〕26号)精神组建起来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条 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是以行业为依托,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指导下,以上海商学院为发起单位,联合相关职业院校、商贸企业和有关行业团体共同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校企合作为目的,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着眼于集团化办学的教育组织。
第三条 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接受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集团成员原有隶属关系以及人财物渠道不变。为探索中高职衔接和职前与职后教育联动,在办学模式、有关专业的教学业务和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统一的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组建须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服务社会原则。集团运作除了遵循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外,将主动争取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政策引导和管理调控,充分发挥教育投资的最大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机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形成职业教育新的发展点。
2、互相尊重、资源共享原则。在各成员单位产权、所有权和人事关系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各成员单位的意愿,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方式议事,有效集聚职教集团内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示范引领效应,实现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提高师资、设备、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能力和教育与培训的质量。
3、责权对等、骨干带动原则。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以协议和契约形式确立责权利分明、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各成员单位按照协议章程发挥其在职教集团中的作用。同时努力发挥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使办学水平高、社会效益好、专业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成为集团的核心院校,充分发挥其凝聚、辐射和引领作用。
4、坚持创新、稳步发展原则。集团化、连锁化办学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的创举。坚持创新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人的培养与发展为本,从办学理念、专业设置与学制衔接、运行方式、资金筹措等多方面改革创新,深化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同时也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分步骤、分阶段组建和逐步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在初建阶段,努力吸收品牌院校和大型骨干商贸企业自愿加入;在发展阶段,用良好的集团化办学成效吸引相关院校和企业、社会组织,成熟一个,加入一个。逐步使职业教育集团的建设与经济需求和发展环境相适应。
第二章 集团职能
第五条 集团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和制订集团发展规划。积极调动组成单位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积极性,不断完善集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上海市政府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集团各成员单位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对商贸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集团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和实践新的办学体制。以专业为纽带,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职业教育集团这个平台,促进职业院校与商贸企业之间更紧密地联合和更广泛地合作,形成校企各方人才资源优化和集聚机制,有助于多出人才、多出思想、多出产学研结合与转化的成果,提高职业院校与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积极推进专业建设,共同研究与探索商贸类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的改革与创新,有效推进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共同研究与探索商贸类专业中、高职学制沟通与衔接问题,实现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四)整体提高师资队伍质量。研究和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交流机制,定期开展教师间的听课评课活动,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和研讨活动;加强校际之间、国内外之间的教师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支适应商贸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优秀师资团队。
(五)有效推进技能证书培训。积极参与商贸行业考核标准制订工作,有效开展集团内各校学生的商贸技能培训、考核及证书颁发工作,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为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搭建平台。
(六)全面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大力加强集团内上海市开放实训中心以及相关实训基地建设,统筹实训实习资源,在满足集团内部学生实训需要的基础上强化社会服务与学校的管理功能。同时,借助于企业实训基地和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的联动,实现校企之间的良性合作,进而建立集团内商贸企业优先选择优秀学生制度,构建学生就业信息网,优化学生就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研究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创新和实践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普职渗透、中高职衔接和职前与职后教育联动的课题,要兼顾教育科研和商贸学科的研究,积极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加快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步伐,为推进上海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积累经验,闯出新路。
第三章 集团发展目标
第六条 集团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推进校企合作,提升职业院校和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集聚和服务社会的功能拓展,形成职业教育新的发展点;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培养途径优化,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推进学生不断发展能力和就业素质全面提高,优化学生就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 集团发展的具体目标主要是实现两个对接和完成五种功能建设:
(一)实现两个对接:
1、以连锁经营、国际商务、物流配送、会计、旅游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商务外语、美术设计、金融事务等专业为改革切入点,整体规划中高职教学计划,实现办学层次的节约型和有效性的对接。
2、大力推进师生下企业、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上讲堂,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有效对接。
(二)完成五种功能建设:
1、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要成为中高职专业人才的教育教学基地。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深入开展普职渗透、中高职衔接和职前与职后教育联动的研究与实践,为推进上海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闯出新路。
2、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要成为校企合作项目研发基地。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深入研究校企合作、集团化连锁化办学、培训的途径,提高职业教育的层次和实效,巩固和进一步发展职业教育多年来的改革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要成为商贸职业教育研究基地。积极研究职业教育规律,整体思考职业教育的理念、教育教学目标、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体系,真正培养出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基础(专业)知识、适度的职业(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技术,强健身体,适合社会需求的应用性商贸人才。
4、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要成为中高职师资培训基地。发挥各级各类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活动,在普遍培训、共同提高的基础上,发掘并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专业的骨干教师,建立一支素质高、专兼职结合、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热爱商贸专业,具有教学与商贸企业实践特长、献身职业教育教学的优秀教学团队。
5、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要成为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基地。积极参与商贸行业考核标准制订工作,有效开展集团内各校学生的商贸技能培训、考核及证书颁发工作,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为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搭建平台。由此进而建立集团内商贸企业优先选择优秀学生制度,构建学生就业信息网,优化学生就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集团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集团成员分发起单位、核心单位和后续加入单位等。
第九条 发起单位为上海商学院。首批加入单位为核心单位,其主要有:品牌职业院校,上海大中型商贸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
第十条 首批成员单位为自愿协议加入单位。后续申请加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四)有两名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上海市商贸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团成员的权利
1、有权对集团的章程、工作方针、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集团的管理和对集团各项工作的监督。参与制定集团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规划。
2、根据发展及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有权参加集团组织的经验交流和科研活动。
3、有权享有集团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市场及新辟专业、人才交流、外出参观考察等各项服务。
4、享有集团内师资、设备、场地、证书、考核等资源方面的互利互惠政策。
5、成员学校、企业享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职成〔2007〕2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沪劳保技发(2007)27号)如下政策支持:
(1)成员学校获得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勤工俭学、工作经历转换成学分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
(2)成员学校优先获得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项目。
(3)成员学校优先获得政府委托的培训任务。
(4)成员学校可被列入高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院校。
(5)成员学校、成员企业可获得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成员学校可享受校企合作院校的技能培训费补贴。
(7)成员企业可享受“校企合作定向企业的实训运作费补贴”。
(8)成员企业可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
6、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出集团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并清理与集团一切经济往来及其他应了事项。
(二)集团成员的义务
1、树立集团意识,维护其信誉和形象,团结互助,为集团的巩固和发展做贡献。
2、遵守集团章程和规定,执行有关决议和工作决策,认真履行各项协议、合同。
3、向集团提供商贸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定期汇报办学情况。
4、各企业成员单位有责任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5、各成员院校有责任为企业提供职后培训服务。
6、由集团提供的合作收益项目,按项目总额向集团交纳10%管理费。
7、由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合作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成本核算向项目提供单位交纳必要的讲课费、指导教师费、管理费和设施维护费。
8、按集团章程和有关规章要求,主动、负责、有效地开展组织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招生与就业管理、资产管理活动等。并定期向集团汇报工作。
9、集团成员的院校和校企之间有优先接受或挑选毕业生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三条 集团受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指导委员会由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国资委等政府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上海商学院、上海商学院高等技术学院,以及加盟学校、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组成。其中核心单位主要领导任常务理事;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理事。其主要职责是:
①审议集团章程;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②研究设置或撤消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③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④审议执行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⑤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及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⑥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⑦审议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⑧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⑨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
⑩决定理事单位的吸收或退出。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凡涉及各成员单位核心利益的事项均须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执行。原则上各成员单位推荐2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核心成员可推荐3名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有关单位因公或人员变动需更换理事,应及时通报集团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六条 集团执行委员会(兼办公室)是执行机构。由上海商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和有关核心院校、企业推荐人员担任。其中上海商学院高等技术学院院长兼负统筹职责。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4、根据经济社会需要,向理事会提交商贸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5、建议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并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相关会议文件;审查并提交理事会审议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7、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8、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管理集团各类信息;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9、处理集团财务事项。
10、提交理事会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运行需要,集团下设若干管理机构,其主要有:
1、专业教学部:负责管理和协调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实施事项。
2、师资培训部:负责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事项。
3、校企合作部:负责证书培训和员工培训;负责收集、发布商贸旅游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招生计划和就业事项。
4、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研究集团教育教学事项,培育集团科研开发能力。
5、财务部(不单设):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6、办公室:负责执委会有关工作事项。办公室地点设在本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71号(上海商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徐汇校区内)。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运行需要,凡新设机构应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集团内有关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的来源
1、政府有关政策和财政资助、项目资助。
2、由集团提供的合作收益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
3、吸收企业、社会专项投资和合法的社会捐助。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的管理
1、日常经费收支由集团财务部运作与管理。
2、经费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
3、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每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